要旅游,?找途牛!据了解,南京途??萍加邢薰径缘?6004180号“途牛”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6631862号“途牛”商标的复制和抄袭。

争议商标详情

引证商标详情
第16004180号“途?!鄙瘫晡扌姘?/strong>
一、基本案情
第16004180号“途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4日经异议程序决定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折叠式躺椅、垫褥(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该商标被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途牛”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大量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在旅游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6631862号“途?!鄙瘫辏ㄒ韵鲁埔ど瘫辏┑母粗坪统?,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淡化申请人“途?!鄙瘫甑南灾?,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此,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意见为:“途?!蔽簧昵肴硕来创驶?,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申请驰名商标?;さ闹髡挪环戏晒娑?。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曾被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且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途?!鄙瘫曜?008年开始被广泛使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旅游等各类服务上。此外,申请人还通过提供旅游服务、广告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其商标及服务进行了多方位的大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及其“途?!逼放苹竦昧硕嘞钊儆?。综上所述,引证商标在观光旅游等服务上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途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途?!蔽淖止钩上嗤浜硕ㄊ褂玫拇娲⒑驮耸溆梅墙鹗羧萜?、枕头、野营睡袋等商品为申请人所述旅游行业必需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基于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在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确定其?;し段А⑹视锰跫侍猓邮谐〗灰椎幕肪澈拖颜呷现某潭鹊仁导是榭鼋卸喾轿豢剂?,对可能损害当事人及消费者权益、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存在复制为公众知晓的商标或具有傍名牌、打擦边球等行为的前提下,对于知名度较高、独创性较强、使用在日常消费品或服务上的知名商标,对其保护的范围应予相对适度放宽。